2022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相约到长江宜昌段伍家岗区江边钓鱼。当日23时许,王某某、余某某先到达约定地点使用翻板钩钓鱼,被市渔政工作人员发现,现场查获捕捞工具鱼竿4根(带渔轮)、翻板钩3套(每套由8枚单钩组成)。经相关部门认定,查获的钓具属于禁用的渔具渔法,涉案区域属于禁捕水域。
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后果,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提供长江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考察机制无异议,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长江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考察机制”。通过向王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分别送达《“长江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告知其到渔政部门报到,接受社会服务考察安排。在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监督下,三人均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相应时限的社会服务,根据案情和社会服务情况,经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完成巡河协管、禁捕宣传等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中,通过实际行动和亲身历练将认罪悔罪效果具体化,不仅进一步深化了思想改造,还完成顺利回归社会角色转变。检察机关科学化、人性化办案,使刑罚实施充满司法关怀,更好传递检察温度,确保检察办案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有力保障了“长江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拿出《“长江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考察”考核表》,向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尉竖起了大拇指。
据悉,伍家岗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等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
认真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积极探索建立了非法捕捞不起诉案件“不起诉+社会服务”工作机制,通过与当地渔政部门会商共同签署《伍家岗区涉非法捕捞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长江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辖区内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较轻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自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巡河协管、禁捕宣传等社会志愿服务的,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可以对其作出从宽处理决定。
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后依法从宽处理机制,扎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动司法开展诉源治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使刑事执法司法最大程度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