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刘某从山东省购买成品汽油运输至湖北省枝江市某园区。陈某甲聘请被告人高某等3人在该园区内使用简易设备将购买的成品汽油使用10升容积的塑料桶进行分装,并将分装后的油桶堆积存储于一层平房仓库内,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冉某使用厢式货车装载塑料油桶运输至城区等地进行售卖。陈某甲共计购买成品95号汽油22次,达677.36吨,并已售出644.38余吨。陈某甲等人在园区内卸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油罐车两辆、油桶552个、空油桶1427个,查获成品汽油经称量达32.98吨。
陈某甲将购买分装的成品汽油多次贩卖给被告人陈某乙等人,被告人陈某乙在没有资质沒有审批的情况,购买大批量罐装汽油,用容积为10升的塑料壶分装后,储存在城区某村一处私房内。陈某乙自身或雇佣其顾客陈某丙驾驶面包车将汽油转运至城区某汽车城及某物流园附近,非法给过往车辆加注汽油。侦查机关在某汽车城内抓获陈某丙,从其驾驶的面包车内起获疑似汽油液体30壶,称净重共计212.55公斤。
检察官深入分析研判,认为该团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汽油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全部支持。
【检察官提醒】
汽油、柴油(闭环闪点≤60°)和煤油等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从事生产、买卖、加工、运输成品油等业务,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具有相关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否则将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现实危险大。因此,切勿非法从事成品油经营、运输等工作,车主也应到正规加油站加油,保障与维护自身和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