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0.5万元人民币。
2017年6月, 被告人黄某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红色豪泺牌货车办理合法车辆手续的事实。同年10月, 被告人黄某实则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一本、号码为鄂EB8913车牌两副,骗取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随后黄某又以帮助蒋某某办理2017年和2018年的车辆年审费用为由,收取其5000元人民币,实际并没有帮蒋某某的车辆年审。
【检察官评点】
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课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