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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字号:    】        时间:2022-04-25      

 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更好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5日上午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1件、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3件。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党和国家重点工作,着眼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领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构建跨区域案件协作机制,创新履职模式,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依法能动履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推动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在“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对缓刑人员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在“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北京市检察机关涉奥知识产权保障团队主动发现网络平台存在销售涉冬奥侵权产品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涉奥知识产权案件“绿色通道”,共同快速推进侦查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为冬奥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下一步,最高检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依法能动履职,强化综合保护,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更好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等11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0日


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

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条码设备解码库  禁止令  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要旨】


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对缓刑人员适用禁止令、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机制、推进追赃挽损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新某陆自动识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陆公司)主要经营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条码设备、自动识别设备,研究、开发、销售高科技产品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原系新某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二人分别于2005年、2011年离职,后创办了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某公司),主要经营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系鹰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鹰某公司股东、董事长。

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获取新某陆公司UIMG解码库,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码库生产与新某陆公司类似的条码扫描设备产品,并销售至全国各地,造成新某陆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经鉴定,新某陆公司的UIMG解码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新某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新某陆公司的商业秘密。2021年1月6日,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3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以游某、游某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向新某陆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建议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作为与鼓楼区检察院的固定联系人,以方便本案办理和后续提供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三是加强释法说理,促使游某赔偿新某陆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四是依法追诉追漏,鉴于该案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决策由鹰某公司股东共同作出,违法所得进入公司账户,符合单位犯罪特征,依法追加鹰某公司为被告单位。同时,检察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成功追诉五名涉案人员。

2021年4月12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鹰某公司和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诉,对游某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综合司法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当前,条码扫描设备广泛应用于众多行业,新某陆公司运用其自主研发的UIMG解码库生产的条码扫描设备具有识别准、反应快的竞争优势,成为条码扫描设备行业的领军企业。若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新某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大对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追加被告单位,深挖上下游犯罪。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进行赔偿,尽量挽回权利人损失。


(二)依法建议适用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通过依法有效运用从业禁止令,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被告人游某棋系投案自首,年龄较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同时,一并建议适用禁止令,具有借鉴意义。


(三)建立服务企业联系清单,为权利人提供定制式知识产权服务。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及时向新某陆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提升维权质效。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将权利人纳入服务企业联系清单,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式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定期组织法律培训、讲座宣传等,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二

 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营信息  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要旨】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为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一、基本案情


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等经营信息用于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所有关于耐克公司的项目和内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耐克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经营信息,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经鉴定,耐克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等,与耐克公司经营信息实质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26日,经权利人耐克公司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提取微信小程序中的会员费收取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及时固定第一手客观证据。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况、涉案信息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将从涉案存储设备中提取的电子数据与蔡某使用的数据进行逐项还原分析比对,查明经营信息被非法使用牟利的情况。2021年1月29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批准逮捕。


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以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杨浦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杨浦区检察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蔡某使用的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进行同一性比对。二是准确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商品的价格和库存信息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数量、进货价格、生产进度安排、产品销售方案等,竞争对手在获知上述信息后可以相应调整经营策略,进而取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经营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综上,本案经营信息具有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督促蔡某积极退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年4月26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其种类包括客户名单、交易价格、货源信息、营销策略等内容,对于市场主体获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在保护技术信息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经营信息的严格保护。近年来,高端球鞋市场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球鞋黄牛”群体利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经营信息,囤积居奇、投机炒作,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动履职,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精准出击,营造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厘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认定方法。办理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认定涉案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的库存信息、价格信息等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是经营者进行市场决策的依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检察机关综合分析本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三)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注重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鼓励权利人对涉案专业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实地走访企业,介绍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证据标准等内容,要求权利人客观陈述经营信息的知悉范围、存储方式、保密措施等,补充提供保密协议、经营信息原始数据等证明经营信息商业价值的证据,补强了商业秘密认定及侵权情况的关键性证据,为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